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許鍾裕 相對人 許江 來春關係人 許黃府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許江來 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許鍾裕(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江來春 之監護人。
指定許黃府梅(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江來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次男,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9日因意外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許黃府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點呼姓名無反應(需用鼻胃管餵食、使用呼吸器),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腦中風吸入性肺炎造成意識障礙、肢體癱瘓及言語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分,無任何言語表達,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1月1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次男,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江來春之配偶及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4份、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江來春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許黃府梅係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次媳,與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同戶籍,應相當瞭解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財產狀況,並經受監護宣告人許江來春之配偶及其他子女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