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國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國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不得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之226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 吳明鴻 毒品案件,發現陳國寶、 范玉碧 同為在場之人,並經范玉碧同意搜索,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扣得陳國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陳國寶同意於同日18時5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國寶(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C112237)、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S3253)。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此,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再者,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是其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竟仍不知悛悔,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益徵被告未能堅定遠離毒品之決心,所為實有不該;惟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其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5包,經抽驗1包送鑑定結果,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其餘未經檢驗之附表編號1之物,因與前開經抽驗之白色結晶均係同時取得,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毒偵卷第124頁),堪認未經檢驗之白色結晶4包均應含有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支、分裝杓1支、
塑膠瓶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詢中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外觀及檢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包裝袋5只)結晶白色(5包抽1)檢驗前淨重1.752公克、檢驗後淨重1.741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1支3分裝杓1支4塑膠瓶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