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90號原告 黃天炫 被告 邱少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