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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