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