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被告臺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乘麟 被告 范煌坤 上列被告范煌坤因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9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范煌坤、臺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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