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夏卡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年息10%計算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規約約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