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奇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芬 間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0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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