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陳心雯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陳心雯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以被告逃匿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惟被告業經緝獲到案,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移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業已到案而非在逃匿中,即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入保證金。故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