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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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51號自訴人 李退之 自訴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被告 汪文豪 選任辯護人 廖蕙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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