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許黃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勝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勝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申請人審查詢問表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堪信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江采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