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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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66號上訴人 李榮寬
陳美華 (即 李榮堂 之繼承人) 李怡蓉 (即李榮堂之繼承人) 李翰維 (即李榮堂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訴人 景新 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吉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