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蒙玉成 被告 陳代琳 法定代理人 陳歷仁
曾 陳寶金 住同上被告 吳芳毅 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王金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九四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