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楊光正楊隱 之繼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楊隱已於100年2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聲請人及 楊紀梅楊光明楊光亮楊光華 等人,且繼承人間已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19日函、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楊隱之除戶戶籍謄本及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8月13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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