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景鵬(原名李國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景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景鵬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4罪)、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刑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9年8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76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3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