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1號
第94號第95號第96號第97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3號第104號第110號第113號第119號第130號第131號第132號第138號第140號第141號第153號第160號第197號第257號第25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第324號第329號第334號原告 巫淑卿
林佩儀 余姵瑶 張家瑄 賴珮珊 徐筱媛 林易瑩 周佳凌 張依萍 黃鈺惠 李佳霓 蕭筠婕 蘇子珈 蘇珊 林筱榕 張紓綺 童昭淳 許雅惠 蕭雅之 張祐蓉 王思涵 陳慈純 張綺珉 林慧琳 陳慧芳 陳仕其 吳明純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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