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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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端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端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端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8月接續執行,於107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8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8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6月1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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