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 蔡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001蔡家駿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空白112年12月31日99,100元R000000017154附記: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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