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涂麗真
劉宏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 法扶 )被告 曾俊嘉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代表人 甘光華 被告天龍汽車行即 王家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涂麗真、劉宏傳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被告曾俊嘉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