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傷害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又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5年或宣告刑逾6月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觀諸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要件,依上開說明,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93年6月1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2年度偵字第4460、4591│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201號││年度案號│、4641號93年度偵字第612、623、││││1053、127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後│││││事├────────┼───────────────┼───────────────┤│實│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96年度訴字第864號││審│││││├────────┼───────────────┼───────────────┤││判決日期│95.07.20│97.10.02│├─┼────────┼───────────────┼───────────────┤│確│法院│台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96年度訴字第8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20│97.10.02│├─┴────────┼───────────────┼───────────────┤│所犯法條│刑法第29條、277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己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888號│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9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