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林文彬 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馮雪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0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