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羅英文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玲 律師被告 林滿足
陳國勝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被告 楊全宗
陳木根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複代理人 黃思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捌拾捌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計算式:110,261元(102年期土地公告現值)×(71+71+61+5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8,888,382元】;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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