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九號原告 謝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朱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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