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補字第七三三號原告驊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