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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