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李基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3年10月29│1,678,000│FD0000000││││行林口站前│行林口站前│日│元│││││分行林文│分行│││││││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