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7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羅秀緞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