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91號原告甲○○
2號被告丙○
成功派出所所長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20,800元,此裁定已於98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故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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