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7年度緩字第1868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5月9日確定,99年5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7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上開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7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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