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代理人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鑽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丁○○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丁○○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設籍在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南區辦公處);惟丁○○於98年1月20日因遷出未報,經臺南○○○○○○○○○通報失蹤請警方協尋。而丁○○已離婚,長子丙○○未居住戶籍地,郵件無法送達、長女乙○○已被他人收養。經臺南○○○○○○○○派員訪談其前妻甲○○○稱:我聽兒子丙○○說的,丙○○之前在日本工作,回來聽人說丁○○已死亡,後事是鄰居幫忙處理,不知道什麼名字,丙○○大約2、3年前離家,不知去哪裏等語。是丁○○因行方不明於98年1月20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7年,為此爰聲請宣告丁○○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函、訪查紀錄表、送達證書、戶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清查人口資料查詢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丁○○之電信紀錄、財產紀錄,均查無資料,亦有電信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丁○○於98年1月20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0月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丁○○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丁○○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查丁○○自98年1月20日失蹤,計至105年1月2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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