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正璿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
292號)後,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