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洪峙正 被告 徐立國 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