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1號
第10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官有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有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官有俊及其辯護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而被告固於109年2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1、1064號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準此,被告既然 陳明 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