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甲○○被告協德交通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彥志實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峰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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