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陳冠義 被告海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妤涵 被告 謝啓仁
李世涵
廖學明 余寶珠 蔡佩君
吳棕樺
許鴻江
劉瑞益 陳雅惠
盧德維
張勝財 黃建業 許嘉豪 梁燿宏 呂明信
鴻勝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智偉 被告簡智偉
簡春生 張新亮
羅順科 鼎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思婕 被告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春毓 被告巨讚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文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