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曾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毓茹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107-NF-0000000-0110000002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107-NF-0000000-0110000003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107-NF-0000000-0110000004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107-NF-0000000-0110000005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107-NF-0000000-0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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