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宜霖選任辯護人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