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89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鍚井 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5年2月間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5年2月16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然受罰人遲至95年3月17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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