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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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丁○○被告乙○○
甲○○戊○○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