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告 廖峻毅 被告 曾東波
曾吉雄 曾瑞鵬 曾偉章 曾淑美 曾耀輝 曾國榮 張志鍠 王永樑 曾漢森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279元(計算式:5,600×509.25×4638/263064=50,2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