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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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張廖彧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俊彥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47號),惟被告鄭俊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