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蔡貴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貴燈 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