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 蔡意 如相對人 呂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變動之審查表及家事起訴狀各乙份為憑,經核閱該等書證,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且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