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黃鐘毅 被告 孫志平 上開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