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債權人 李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文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所載金額與附件所附證物總額
不符)㈡補正7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8紙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票號VC0000000號支票重
覆)以上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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