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昱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樂馳汽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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