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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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債權人本堂澄清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邱靜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麗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㈡請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