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07號聲請人 林芷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並確認其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自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故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即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為意思表示,始屬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芷筠固為被繼承人 林孟志 之長女,其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6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然聲請人係出生於00年0月00日之7歲以上未成年人,其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所為陳報遺產之意思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即其母 郭宣辰 允許,惟聲請人並未徵得上開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且經本院通知補正,亦未能提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是其前揭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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