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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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867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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