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 王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瓊鈴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確認上訴人就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巷○○號右側)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2分之1存在,被上訴人應偕同辦理該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稅籍名義人及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予上訴人。案經原判決駁回該等請求,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准前述請求。據此,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393,842元、房屋課稅現值255,000元,及上訴人請求之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824,43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
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曉汾